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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农村分田确权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19-02-25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息县曹黄林镇汪庄村下何洼组的何新 汉族、29岁, 据实反映下在我村土地确权问题上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土地确权不透明 土地确权没有通知和告知相关任何情况,我们村组就确权了,导致很多村民没有田地(目前联系上是10户几十人没有田地,这部分都是在98年那次还有田地的人)。村民不知道确权的相关事情 第二:反映问题难,沟通难,解决难 当别人领到确权证后,我们知道了,向村组队长反映确权问题,由于村组队长何道平是18年下半年才上任的,不是分田确权时的队长,没有分田名单和相关资料,建议我们找村里反映和了解,我们又通过电话和去村部等多种方式和村支书何彬沟通,但是他说已经确定了不能更改,问他是谁主导分的田,是谁批准和同意这样分的,他说是队里私下分的上报就是这样的,这里提到的队里是谁?是一个人决定的吗?为什么不通知村民呢,村里任何村长和支书选举,决策都没有通知过下何洼组大部分村民,现在连田地确权也可以不通知了吗?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我们还有田,现在我们却没有任何田地,被动不知情的放弃田地了?之后在村里没法解决的时候,我们找到镇上农业办付主任那里反映情况,去政府面见次,电话沟通4次,微信2次,我们村组村民也有与他沟通的,具体不少于3次,其中与村组队长何道平一起去反映一次,然后告知他没法解决,要我们再找村里。就这样村里,镇上相互推诿。 第三,地跑哪里去了?村里存在贪污,受贿,私自用地等问题吗? 我们从其他人哪里找之前农村土地补贴的名单表,这里要说道下了,我们从村里要分田的表格和之前98年分田的表格,和之后是否分田的明细,村里一律说没有,不知道等等,村民不能查询这些东西吗?我们从别人有补助的那里看到了一个补助表格,别人都是几亩地,十几亩地一户,为什么有的人却是三十多亩地呢,相差这么多呢,何玉亮原村长,之前的几任村队里的队长都是他们兄弟当,所以他的田最多,还有下何洼的2个鱼塘都是他用田地改的,变成私人养鱼了,没有任何承包合同,(问过队长和村里)没有给过村民和大队,任何东西,总面积超过30亩以上,据说他们家60亩地都不止!在这里我要问下,地跑哪里去了! 确权的,村组里有田地300多亩,确定的100多亩分给部分村民了,还有175亩左右的田地为什么只分给了2个人名下(何明和某某),为什么村里的冲出来的户头就按在2个人头上了呢,而其他人什么都没有,里面有什么问题就不得而知了,就此问题,我们问过村里,村支书说当初定的就是他们2个人头上,现在改不了!在这里我又要问了?地跑哪里了! 第四,我们农民的权益应该找谁来维护? 通过这些次的来回找,村里,镇上,都是无功而返,有的人说:怎么都不行的,人家都分了,给做成事实了,没用的,村里那些人都说好了的,没关系的人怎么也要不到的!种种话语太多了,不胜列举。我们的田地应该找谁来要呢?县里?市里?省里?还是中央呀? 相关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中央一号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希望领导知悉这件事情,告知相关的单位和组织,查下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和规劝部分农村干部为农民干实事。最后,恳求政府出面解决分田确权问题。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4-10
回复内容 你好!该问题请你向县信访局递交申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