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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因投诉公司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经当地媒体曝光后,公司将我辞退
提交时间 2020-03-06
来信内容 尊敬的部门领导: 您好。因在2020年1月21日通过贵部门投诉鼎盛在疫情期间迟发工资一事,于2020年3月5日被鼎盛辞退,所辞退的文件上原因是“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试用期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5月19日,共6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但是在面试时公司人事口述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有人可以证明),且在填写劳动合同时所以关于试用期和薪资待遇方面的问题都的栏里均为空白。第二,今日上午鼎盛人事部及企划部相关负责人找我谈话时又以在试用期期间违背公司管理文件对我下发两次通报为理由将我进行开除(两份通报的时间分别是12月月底和1月初)。我个人需要声明:在2020年1月份中旬,我向楼层经理提出过辞职,但是不批,而试问如果真的是因为我工作上的原因为何当时不对我进行开除,而是要等到我投诉不发工资后,各媒体报道了再提出。恳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 上诉所有内容句句属实,如有隐瞒,我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3-07
回复内容 你好!该问题请向罗山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