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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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3-11-27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您好,我是(2023)豫1525民初10228号案件中的原告卜家乐,首先感到十分抱歉因我个人事宜占用公共资源,在此次案件中,我也接受法官的判决。但根据本次事宜,我想提出几点意见,劳烦领导关注。 1.立案前期,多次拨打立案庭电话,无人接听。 2.立案时,我多次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提出司法鉴定事宜,工作人员说,需在当庭审理时(即第一次开庭)提出,与被告商议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开庭时被告明确提出: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但不承担鉴定费用,法官也无明确驳回不能做司法鉴定。判决书以我无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3.在庭审当中,我已明确表明,根据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提出做司法鉴定,预估损失在4万元左右,故当庭变更,即你部法官驳回原告请求,驳回这句话的一半吗?当庭让我补交诉讼费,第二天收到缴费通知后,立即进行了交补。 4.即庭审原被告同意调解,那是不是需要工作人员告知我调解结果,我缴费后2天,未得到任何通知,故打电话于工作人员,被告知:对方不调解了,直接等判决书。 5.在第一次庭审前,我跟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表示,可以进行网上开庭,我于11月14日向法官提出网上开庭,已获取同意,让我微信发她消息,她发我网上开庭流程,过了3天,我未接到任何流程,又打电话给法院,问网上开庭流程,结果被告知不能网上开庭,必须要我本人到场,说是共庭审两次,第一次我去了,第二次就不用去了,接着我坐了11个小时火车到达固始。就当我询问调解结果时,工作人员告诉我没有第二次开庭了,要结案了。 本次案件中,感谢贵院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增加了我个人阅历,让我也对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有了新的认知,对贵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有了新的见解,本无意打扰,因我年小,不知轻重,望领导见谅。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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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12-20 |
回复内容 | 你好,来信收悉! 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已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完毕。经查,你起诉贾统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23年11月2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1、庭审前,你虽口头询问是否能网上开庭事宜,但既未向法院递交网上庭审的书面申请,亦未在开庭前将证据材料原件邮寄至法院,故未同意您在网上参加本案庭审,并告知你线下开庭。2、你庭审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暂定),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因你诉讼请求数额增加,法院依法在庭审结束后要求其补交了相应的诉讼费用。3、本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写明“本案中,陕U822A3车辆已经维修完毕,车辆损坏部位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位,且经过维修已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同时,该车购买使用已一年多,亦非商品车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的“少数特殊、极端情形”。综上,你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故本案驳回您诉讼请求的理由系“于法无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非你所称的“以我无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4、你要求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与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系同一目的,非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故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卜家乐的诉讼请求”。5、庭审后,法官口头告知你,你诉讼请求目前无法律上的依据,法庭可以和车主沟通是否同意自愿补偿2000-3000元,你当场表示咨询过律师,如果能够补偿您愿意接受调解。庭后,经与被告贾统洲电话联系,其明确表示“车辆有保险公司,合理合法的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但不同意给予卜家乐任何补偿”。其后也告知你被告不同意调解,因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与固始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特此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