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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固始县汪棚乡高新建筑材料产业园涉嫌瞒报生产事故,当地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提交时间 2023-08-21
来信内容 涉嫌瞒报的依据:政府官网五这起事故报告公开的痕迹、非生产事故官网核销公示。 根据固始县(2020)豫1525刑初667号判决书显示的事故发生过程:2020年9月2日上午10点多,在固始县汪棚乡高新建筑材料产业园,铲车驾驶员王录周驾驶铲车进行施工作业,往搅拌机送沙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情况下倒车,导致在附近作业工人闫某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项目单位未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涉嫌瞒报。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对王录周进行立案侦查,固始县法院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判处王录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政法函2007年39号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由此规范性文件可知,2020.92车辆伤害亡人事故属于生产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铲车驾驶员违反铲车作业安全管理管理,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项目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风机管控制度,现在无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指导、风险点排查不全面。对死者在作业面附近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尽到提醒责任,未做到人车分流。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亡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020.9.02车辆伤害亡人事故当地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存在以刑代罚行为。 希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10-18
回复内容

  你好,来信收悉!

  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已通知固始县政府办理完毕。经查,已于2023年9月7日行文成立南湖街道河南开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会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