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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对黄柏山管理处副书记丁大军违法违纪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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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9-01-13 |
来信内容 | 举报信 商城县县委县政府: 商城县纪委监察委: 举报人:熊炳菊,女,农民,60岁,1958年1月14日生。家庭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黄柏山村仓坊居民组。 身份证号:41302719580114842X 手机号码:15938242315 被举报人:丁大军,男,汉族,党员,黄柏山管理处副书记,主任,工作单位:河南省商城县黄柏山管理处。手机号码:13837623169 举报事项:丁大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便利对熊炳菊进行了第二次报复陷害。 事实及理由: 1. 2016年6月30日,丁大军被调到黄柏山管理处上任不到20多天,为立功好表现,以及以权谋私,指使黄柏山派出所暗中创设条件,陷害熊炳菊并致使熊炳菊被羁押在信阳第一看守所八个半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均找不到新的证据,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熊炳菊免于起诉并进行了刑事国家赔偿七万多元;商城县公安局为息事宁人,先后七次派人登门安抚并进行了补助,这也算是对受害者熊炳菊一个交代。 熊炳菊从看守所回家两个月之后,看到黄柏山管理处没有给个说法也没有悔意,就去黄柏山管理处派出所先找李超,杨虎讨个说法,毕竟是他们两人亲自到熊炳菊家,撒谎说黄柏山管理处领导找她有事,以此为借口将熊炳菊骗到管理处并强行将她带走的,当时连拘留证都没有出示。眼见纸包不住火,李超杨虎先后都说是丁大军指使的,他们是下级,要服从命令,只是奉命行事。这是丁大军第一次陷害熊炳菊。 2. 由于熊炳菊,卢伟两家之间的石摆垮塌产生了民事纠纷。黄柏山村,管理处及达权店法庭也都进行了调解。调解无效后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法院出示了一份黄柏山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其内容是熊炳菊家不接受任何调解,不配合领导工作,并拒绝做垮塌的石摆,责任在熊炳菊,这严重不符合事实。两家的纠纷既然在走诉讼程序,黄柏山管理处就不应该再参与此事并出示对熊炳菊不利的盖有黄柏山管理处公章的伪证明。这是间接的在帮老卢家。 经过查询,黄柏山管理处调解办的张永坚决否认是自己所为。黄柏山管理处其它各部门均否认参与此事,并且不约而同都暗示是丁大军所为,丁大军也并没有予以否认并澄清,算是默认。这是丁大军第二次帮忙陷害熊炳菊。 丁大军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次徇私舞弊,胡乱作为没有被追责问责已是万幸,商城县纪委手下留情,放他一马。他却不知悔改,又再次无辜挑起事端,再次帮助老卢家陷害熊炳菊,甚至是动用黄柏山管理处公章作伪证,简直是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为私利作伪证要让单位及个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丁大军你知道吗?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第三条:要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十一条: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对涉嫌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进行调查。丁大军作伪证,并帮忙伪造证据,出具虚假证明。捏造事实帮助老卢家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熊炳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涉嫌帮忙伪造证据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丁大军的违纪违法行为,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和报复陷害罪。 希望这封举报信能引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恳请商城县纪委,监察委依据举报信息,行使调查职权,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违法乱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绳之以法,同时还受害人一个尊严与公平!谢谢! 举报人:熊炳菊 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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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9-01-23 |
回复内容 | 你好!请向市纪委反映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