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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潢川县养猪场遭遇违法强制拆除
提交时间 2019-09-06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你们好!我叫胡本功,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我是魏岗乡稳健养猪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我场始建于2003年,地处魏岗乡邬桥水库大坝下游东侧,占地面积约7000-8000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约1000万元,年出栏生猪约5000-6000头。近几年来,我场积极响应并践行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于2017年投资96万元,建立了日处理污水150吨的环保设备,并于当年10月份竣工,得到环保部门肯定后投入使用。 但是2019年7月10日,县环保局、魏岗乡政府等部门以“该场位于邬桥水库饮用水一类保护地”、“领导检查不好看”等名义对我场进行了强制拆除,我认为该行为是不学法、不懂法、极端不负责任、拍脑袋执法的违法强盗行为,具体原因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年10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潢川县邬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图》等文件,我场明确不在饮用水源地一类保护区及二类保护区范围内,以此为理由进行拆除为无稽之谈!由于环保设备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故障,导致排放短期内暂不达标,我场同意接受责令整改等处罚,但强制拆除明显已经远远超过法律允许范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典型的“一刀切”行为,是中央领导和相关领导部门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行为。另外,我场建设于2003年,远早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禁养区的划定时间,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能以此否定我场的合法性,更不应该实行强制拆除。 (2)该强制拆除具体实施过程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拆除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除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除人自行搬迁。被拆除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法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拆除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除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除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除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然而本人在拆除前并未收到任何纸质甚至口头拆除通知,只有在拆除当日且拆除人员与机械设备到达我场后,工作人员才联系本人亲属告知强拆事实,导致本场在拆除过程中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且相关工作人员在拆除过程中并未对任何财产进行登记保全记录。拆除至今已近两月,仍未有相关部门出具拆除审批文件和拆除告知书,我屡次向上级反映希望得到一个合理说法,但是县环保局及乡政府相互推诿扯皮,至今未能确定责任主体。在这一期间,我场养殖区及生活区一直处于断水断电状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另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我认为该拆除行为完全违法,相关部门理应做出相应赔偿,但目前仍无法确定拆除的行政机关。 (3)该强制拆除行为对我家人、亲朋好友均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上的伤害,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拆除之后,我及家人被迫背井离乡,本就虚弱多病的妻子终日以泪洗面,身体越来越差;我的儿子2012年高考全县前十名,本科和硕士均就读于航空专业排名全国第一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立志于航空报国,为国家造出世界先进的航空发动机。他本计划于2019年秋季去世界排名前五十的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攻读航空工程博士学位,却也因为家庭突遭变故而无法成行,被迫放弃了自己的学术梦想;同时,由于强制拆除导致我场破产倒闭,经济损失上千万元,负债500多万元,这些钱大多是左邻右舍、父老乡亲的血汗钱。如今我的所有家产均已用来偿还债务,但仍远远不足,我已无法面对他们,不敢直视那一双双期盼的眼睛,我已接近崩溃,我的心在滴血!另外在拆除过后,信阳市综合频道《特别关注》节目错误报道了我场被拆除的新闻,称我场“处于邬桥水库一类保护区内”并发布于“深度信阳”微信公众号中,对我及家人的名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我是潢川八十八万人中的一员,我深爱着这个生我养我的地方,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促进着潢川的发展、呵护着潢川的声誉。但同时,当我遭遇到不公平的处罚、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我也会毫不犹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我的情况能够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还我及家人一个公道。鉴于以上,特申请: (1)赔偿我场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追究魏岗乡政府、县环保局等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我无法得到妥善回答与处理,我将不得不向上级纪委实名举报并提起诉讼。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10-22
回复内容 你好!该问题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