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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土地非法变更买卖
提交时间 2019-02-21
来信内容 尊敬的信阳市领导您们好:兹有河南省罗山县铁铺乡何冲村店口组村民何宗勇,现诉求店口组原小组组长王家宽与罗山县旅游局签订的土地(耕地)买卖(变更)使用权无效,现恳请各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据实彻查不合理不合法变更(买卖)土地一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给与补偿以及补偿土地附着物的费用。1、土地所有权:自我记事起(我1978年出生),父母就在耕种原我家竹园后边有一块约三亩左右的地,我四娘(施寿芳)记忆,她1980年嫁给我四叔时,我父母就在使用耕地,耕地是我父母当年家里人口(父亲弟兄四个)多,粮食不够吃,开荒出来的耕地,耕地一直以来种树、种菜、花生等农作物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使用权:土地买卖(变更)一事,我未曾接到任何相关个人和组织的通知。不管小组组长买卖也好,变更使用权也好,我都不曾得知。根据和原店口组组长王家宽电话录用,得知是买卖。录音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土地占用后赔偿问题: 何家冲店口组原小组长王家宽与罗山县旅游局签订的土地买卖(变更)的时间土地大约在2008—2010年之间,距现在有将近十年时间,我未曾接收到任何个人和组织部门给我的任何补偿。土地附着物的树木数十棵,基本是板栗树,李子树、茶叶数等,这些树木有我亲手种植的,也有我不在家我四叔种植的,我种树应该在1999年之前,我四叔栽树应该在2002年左右,如果当初不被砍伐,到现在基本都成了硕果满满的参天大树。后来只有收到过小组的小额分红,那是人均分配的其他土地的分红。因常年不在家,小组的事无人告知,更无从知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土地占用程序问题,据了解,何冲村店口组与罗山县旅游局签订的土地买卖(变更)只有一纸协议,未曾见有相关程序。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5、费用发放问题。 何冲村店口组原组长王家宽同志目前已经不是小组组长,离任也有五六年了,目前所有的合同和账目都在他手里,没有与下一任的小组组长吕珍移交,目前现任组长王卫东手里没有相关资料,王卫东他更不知道当年细节。前一任小组组长吕珍没有和王家宽办理手续交接,据吕珍亲口告知,王家宽只交帐不交钱,所以没有签字交接。吕珍更也不知道具体款项在哪里,具体去向不明,我们老百姓更没权利追查。所以,我要求小组把2000年以后所有的账目公示公开,彻查这些费用的去向,不能让这件事不明不白。(这些部分内容有和王家宽的通话录音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不懂法,不知法,更不懂如何维护权利。还请各位领导明察秋毫,查实事实,让老百姓清楚明白,还社会不正之风。 河南省罗山县何冲村店口组组民何宗勇 2019年2月21日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4-09
回复内容 你好!请你向县国土局递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