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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信阳车管所抵押备案问题
提交时间 2019-06-25
来信内容 信阳车管所目前仅接受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抵押,明确不接受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集团旗下财务公司抵押,这既没有国家法律支撑,有没有省里明确文件,并且现在河南省各地车管所都在不断优化车驾管业务,信阳车管所却私自设立门槛损害了当地企业的切身利益。 建议信阳车管所参考以下法律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实事: 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 车辆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车辆登记上牌部门,且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2015年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办理登记。上述司法解释和意见对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租赁设备抵押登记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受理担保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抵押备案,以便开展正常的车辆融资,推动当地汽车行业发展。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8-23
回复内容 你好,该问题请拨打市交警支队法制科7676028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