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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将百泰中央花园小区电力移交到电业局管理的请求
提交时间 2018-12-10
来信内容 关于将百泰中央花园小区电力移交到电业局管理的请求 市政府: 位于二环路百泰中央花园小区的物业长期被和谐物业霸占,私自售电,捆绑售电,违反价格法强制涨价,侵害业主权益有涉黑涉恶行为,现请求政府将其清除出小区: 一、物业长期霸电,私自强制售电收费。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私自售电,和谐物业未将小区变压器没有直接交给电业部门,一个电表管一个小区,物业只需要按一个电表交电业局,业主只能在物业一个电表下用电,我们没有直接向电业局交电费用的权利。业主多次投诉,电业局服务人员表示县城有几个小区通过业主努力电力已收回,也愿意将本小区电力收回便于管理,但又以物业关系硬等不言明说事由为由,表示目前电业局有心无力,需要靠县政府推动解决。 二、物业强制两道收电费、捆绑收费,违反价格法任意涨价。小区公用照明费收两道,一道是物业费里收取,一道是充电费收取。国家明确规定居民用电0.56元一度,实行阶梯电价,而我们小区装修时必须在物业处先充500元的电,前500度电是1块钱一度,后期未与广大业主或业委会商量,也未报批物价部门,物业擅自提高电价,一律0.8元/度,并以拒绝给业主充电费为要挟,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甚至在大热天还不让一位老奶奶家里用电。《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显然,和谐物业在电上强行捆绑收费,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规定“未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截至目前,县物价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没有对和谐物业采取行政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百泰小区业主一致强烈请求,由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将本小区电力移交到县电业局管理,将和谐物业清除出本小区,以保障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业主签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内容):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12-11
回复内容 你好!你小区电力问题由两个解决渠道。一,请了解《物业法》,按照该法条文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罢免现有物业公司,面向社会重新招聘新物业。相关手续办理,可向辖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帮助组织。二、由你小区业主自行向电业局申请一户一表改造。具体办理流程请向电业局业务受理大厅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