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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控告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张华伟、郑金霞
提交时间 2018-12-05
来信内容 被控告人: 1、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 2、张华伟、郑金霞(均系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控告请求: 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吊销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张华伟、郑金霞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没收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固始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审计中的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罚款。 三、将涉嫌犯罪的张华伟、郑金霞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发原因: 1、固始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友文,项维富为该公司原股东、投资人,根据张友文、项维富、固始远大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2月2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在项维富5100万元的投资款及利息张友文和固始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未付清前,远大公司的印章由项维富指派人员保管,远大公司的出纳由项维富指派,远大公司聘用。平顶山人马定钦受项维富指派,在远大公司担任出纳,并保管远大公司行政、财务、法人印章。 2、后因张友文、固始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分期向项维富归还5100万元的投资款及利息,项维富根据协议约定,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对张友文、固始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在固始县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张友文,项维富之间的冲突进入白热化,而马定钦因为身份特殊,张友文为了摆脱项维富对远大公司的束缚,成为了张友文拉拢的对象,当张友文无法从马定钦处获得利益,取得远大公司印章时,2017年2月份,张友文在马定钦不在公司的情况下,强行打开马定钦保管的保险柜,取走了公司印章、网银盾和42.19万元现金,接下来马定钦的命运成为张友文和项维富博弈的棋子,马定钦也成为他们之间斗争的牺牲品,被控告人也因为此成为张友文打击项维富,陷害马定钦的合法帮凶。 二、被控告人违法鉴定经过: 1、信阳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张华伟、郑金霞在2017年4月份,接受固始县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远大公司出纳马定钦进行专项审计,并与2017年6月2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认定马定钦未上交销售类款项1046911.95元。 2、2017年9月13日,固始县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向固始县公安局提交刑事控诉状,控告马定钦保管的资金缺少1046911元,2017年9月27日,马定钦因挪用资金被刑事拘留,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因马定钦委托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金额及事实有异议而发回补充侦查,进行司法鉴定。信阳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张华伟、郑金霞2018年3月9日受固始县公安局委托,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了信宏会鉴字(2018)第0200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在没有与马定钦核对的情况下,认定马定钦未上交销售类款项2278311.95元。 3、2018年7月11日,马定钦向固始县人民法院递交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被控告人郑金霞也在2018年8月9日,马定钦职务侵占案开庭时到庭,庭审通过对信宏会鉴字(2018)第0200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质证和对郑金霞的质询。审判庭认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求公诉机关从新鉴定。 三、被控告人违法鉴定事实: 1、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被控告人在马定钦职务侵占案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2、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采用销售部提供的销售总额与财务部门的收入总额之间的差额,来认定马定钦未上交销售类款项,不符合客观原理。根据会计勾稽关系原理,仅仅有销售部门的销售单,而没有相应的付款凭证或收款凭证,不能证明销售部提供的销售收入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在法律上,我们叫证据的相互印证。而此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在不能确认销售部提供检材真实性情况下,应当以财务部门的票据为准。 3、远大公司收取款项的除了马定钦,还有张友文、陈永坚、王小林、王义、王润等人,他们收取款项后是否全部交给马定钦,不能确认。 4、鉴定材料中的收款收据出现了两枚远大公司财务印章,而马定钦只保管一枚,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把加盖虚假财务印章的收据也认定马定钦侵占了该笔款项。 四、被控告人和张友文恶意串通,披着合法的外衣,成为张友文排除异己,陷害马定钦的帮凶,正是因为被控告人故意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导致司法机关对马定钦的司法审查至今未结束,还被羁押在看守所,造成了严重后果,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12-10
回复内容 你好!涉法涉诉问题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