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1
提交时间 2019-06-27
来信内容 二、多点疑问 (一)拘传我监护对象夏大强的4名警务人员身份存疑,拘传等程序多处违规违法。据息县东岳镇派出所的民警说,6月20日上午11时拘传我监护人的办案单位是潢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但拘传期间,他们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开警车,更没有出示警官证以及任何法律文书,更没有通知我的婆婆和我。我将上述情况反映给了信阳市督查支队,信阳市督查支队工作人员用“五个不”回复了我们。即公安机关抓人“可以不穿警服、可以不带文书、可以不开警车、可以不出示证件、可以不通知监护人及家属”。请恕我们农村老百姓无知不懂法,不知道这是全国大人、国务院还是“两高一法”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果有这个规定,请告知我们,我们一定组织家人去认真学习。难道“依法治国”战略是一纸空文,到信阳市公安局就行不通了?针对上述回复我们以后会慢慢向信阳市人大法工委和河南省公安厅督查总队进行求证。吊诡的是,截止目前,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办案机关正式告知我们夏大强是为何被拘传,涉及何种罪名,我们也不知道当天将夏大强带走的人到底是什么人,所有的一切都是我们被迫主动求证的,这期间花了多少心血,有多担惊受怕,你们这些办案单位的领导有体会过吗?如果你们家的妻子儿女遭遇如此待遇,你们会是什么样的心情?同时我们对当天将夏大强带走人员警察身份持高度怀疑的态度,因为真的警察根本就不会出现如此低劣的行为。针对该情况,我们已实名向省公安厅12389进行举报,并向信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反映,同时向息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假冒警察身份以及毒打夏大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息县公安局回复我们说,我们已经知道抓你们的是潢川县公安局,又怎么会立案呢,如果当时你直接报案就可以了,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只怪小时候读书少,不懂法律,不然现在也不会这么无助。目前,我想问的是,6月20日11时在东岳镇镇上将我的监护人夏大强带走的人到底是什么人?如果是真警察,请告知我们具体单位和姓名,请问拘传已经超过30个小时了为何不通知家属(直至从信阳市刑警支队将夏大强领回,也未接到潢川县公安局任何电话以及通知)?此种做法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羁押程序多处违法。从6月20日11时夏大强被拘传至投放潢川县看守所被同室人员毒打(信阳市刑警支队李洁宣称,待求证),这期间一个患有高血压、脑血管病的患者是如何投进看守所的?主办民警是谁?哪个部门的领导签的字,签字人是谁?是在潢川县哪家医院做的体检,有没有弄虚造假?在投放看守所期间又通知了夏大强的哪位家属或者是监护人? (三)案件定性存疑。截止目前为主,我们除了在信阳市签署了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外,潢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无人告知也未看到任何一份法律文书证实我监护对象夏大强因何事被刑事拘留,你们对一个智力二级伤残的人员定性真的做到了“零口供”,你们真应该好好总结一下这个案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都应该学习向你们信阳警方学习先进的办案经验,中国的法治进程因为你们而实现了发展的大跨步。 (三)被羁押期间遭遇刑讯逼供。夏大强羁押时遭遇连续毒打,甚至其上衣、裤子也被潢川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打烂,目前穿的裤子仍然是潢川县公安局私自调换的上衣及裤子。 三、几个请求 我们无法想象,也不敢去想一个智力二级伤残的“二傻子”被潢川县公安局羁押长达30个小时的时间里,到底遭到了怎样非人的待遇。在提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法治社会的今天,办案机关如此行事之风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细思极恐。这里有几个简单的请求,烦请领导协助为盼: 1.请潢川县公安局提供将夏大强从东岳拘传、羁押至移交信阳市刑警支队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 2.请提供夏大强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以及签字文书; 3.请办案单位务必归还夏大强被羁押前穿的上衣和裤子。因为你们提供的上衣和裤子穿起来真的很不合身,我们实在无福享受; 4.请提供夏大强被羁押潢川县看守所被殴打的同步录音录像(信阳市刑警支队办案民警李洁称已调取监控,可以证实我的监护对象曾经被投放过看守所); 5.请提供夏大强投监体检证明; 6.请办案机关提供夏大强的讯问笔录、指认笔录以及供述笔录; 7.因为我的监护对象在羁押期间被刑讯逼供,夜晚经常吓醒,甚至大喊大叫,给精神造成极大创伤害,请潢川县公安局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因我的监护人夏大强目前仍在息县就医,行动不便。请协助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并协调息县人民医院对夏大强进行损伤鉴定; 9.因我的监护对象在拘传及羁押期间,遭遇潢川县看守人关押人员殴打造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我们三番五次要求做损伤鉴定的时候,潢川县公安局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搪塞,种种行为,不免让人心生疑窦,产生遐想? 10.先申请监委监察调查,暂时保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8-23
回复内容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不在我办受理范围,请向公安督查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