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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隆古乡建筑公司的诉求
提交时间 2022-04-03
来信内容 我叫周应理,男,出生于1954年6月18日,中共党员。原住潢川县隆古乡家属院58号,现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周庄。1995年至2003年期间,先后任隆古乡建筑公司经理、潢川县兴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企业法人。关于隆古乡建筑公司现有如下情况反应。 一、隆古乡建筑公司成立。由于当时国家提倡大办乡镇企业,1995年9月1日,隆古乡人民政府下发了《隆古乡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1995)22号》关于成立隆古乡建筑公司的通知:“各村、乡直各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研究,成立隆古乡建筑公司。属乡办集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又于1995年4月16日下发了人事安排:《中共隆古乡委员会文件 隆文[1995]9号》关于周应理同志的任职通知:“各村、乡直党支部:经研究决定:周应理同志任建筑公司经理。” 二、公司运作。公司成立,政府未投入分文现金。领导安排资金来源由建筑公司自己协调融资。当时公司从民间高息借贷近30万元(高息月息5%),信用社借款20万元(月息3%,先扣息后结算)。 1998年底,县委对隆古乡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建筑公司经材料递交党委、政府五次,口头汇报数十次,强烈请求党委、政府尽快解决建筑公司的工作改进、具体工作安排。主要领导以刚到隆古乡,情况不熟,待后解决为由,直到2001年3月11日,《中共隆古乡党委文件 隆发[2001]3号》给予建筑公司答复意见:继续保留,尽快改制。会后我多次向党委、政府,乡主管领导,请求到公司指导工作,答复没时间,等一等。后来乡党委政府领导安排,由财政所企业办组织清算核资领导小组对建筑公司清产核资,乡企业办把公司已入账的资产和财务收支票据(1996年至1998年)进行核资,结论是亏损264371.93元。2001年4月30日在乡组织办与企业办、原建筑公司负责人周应理共同封存,财务档案以存入乡组织办。(清产核资时未通知公司负责人)。在封存时,让公司负责人签字,时间是2003年4月30日。 2003年8月28日乡人民政府作出对乡建筑公司的决定:以协议书的方式和建筑公司签订。甲方隆古乡人民政府和乙方隆古乡建筑公司周应理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乙方属自负盈亏企业,因经营和管理原因,导致企业1996年成立以来累计亏损264371.93元(1998年运营账目,后期五名主要人员工资和利息未入账)。甲方负责偿还15万元,其后余款由乙方偿还。随后,乡政府强制注销了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许可,调出了原工作人员。余款留给周应理个人偿还。当时领导说要把协议签了,政府认可15万,否则放下不管了。钱是公司出具的,建筑公司已是5年未经营收入。普九建校工程近30万元款收不回来,借贷利息东借西付。公司处于破产状态。 公司工作人员调出,我就成了唯一债主。破产企业,要钱人天天登门,大吵大闹,污言恶语。信用社通过法院追债,实行拘留我,等等压力叫天天不理,叫地地不应。几次想死就不能如愿。抗拒压力,自己违心地签下协议。领去乡拨偿还15万元的私人外债。其余欠款通过法院又查封办公用地4000㎡,但由于乡主要领导干扰,不能执行,后又查封法人唯一住房进行抵债。 隆古乡建筑公司为乡办集体企业,经营期间盈亏、债务应由乡政府负责,而不是由我承担。至此如今我年岁已老,为隆古乡政府背债30余年,倾家荡产、坐牢,承受心里压力,经济压力,苦不堪言。现特请政府领导主持公道,查明真相,还我清白,查清财务纠纷,归还余欠债务。 注:以上反映的事实都有原始证件,否则负法律责任。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4-27
回复内容

  你好,来信收悉。

  关于你反映的问题已通知潢川县政府办理完毕。接到你的投诉,反映原隆古乡建筑公司与隆古乡人民政府的债务纠纷问题,隆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政法委员代文涛为组长的调查组,经与你本人联系,你现在北京看病,到本月20号左右才能回来,暂无法提供相应资料、证据,经沟通待你从北京回来后,调查组再开展详细调查,感谢你的理解!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