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平桥分局不按照公示要求履行备案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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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02-26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 依照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平桥分局在政务网公示的“其它行政权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设定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平桥分局 1、要求 物业公司及业委会额外提供公示以外其它材料后才备案(有其不予备案行政回复文书为证),涉嫌行政乱作为; 2、公示要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符——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类型,导致物业企业无法履行备案程序; 3、与住建厅要求不符(咨询住建厅录音可证明其平桥分局与住建厅要求不符); 此致! 台北城上城业主委员会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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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03-04 |
回复内容 | 你好,请登录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按照相关规定向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平桥分局申请政务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