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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楼上卫生间漏水多方沟通协调始终无果
提交时间 2019-08-05
来信内容 楼上漏水户为被告,楼下为原告。 原告、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铁路大修院小区4号楼3单元4楼1号,被告居住在楼上5楼1号。十年前原告领取房间钥匙到房间查看,发现卫生间存在漏水问题,和被告亲弟沟通后表示会处理妥当。直到2019年4月12日原告开始动工装修房屋该问题仍未解决,当天原告上楼找来被告夫妻两人到自家看看漏水情况,并告知被告自家在装修,如果需要用水泥、沙子等等材料可以免费提供,师傅也可以用自家正在装修的师傅帮忙重新做防水,谁知道被告夫妻两人到原告家看了之后嘀嘀咕咕了几句就走了,过了几个星期还没重新做防水,原告又与被告亲弟联系(因是同一单位同事),被告亲弟开始满口答应立即解决,可是迟迟不见施工,后来又联系被告亲弟,他表示与亲姐关系不好,在这件事情上没法处理,原告表示理解。于是原告只能去被告家里协商,谁知被告家里有人却不开门,见屋里灯开关数次原告等了半小时仍不开门,无果。一周后原告去找被告协商又不开门。经过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留下便条张贴在被告家门上,写清事情原委并留下联系方式,过了2天原告没有等到被告电话,只能又上门去协商,看见张贴的便条被撕得粉碎扔在3楼转角处,无奈去敲门被告又不开门,原告再次将便条留下等待渺茫的希望。因为都是邻居并不想闹僵,原告只能找物业管理协调,物业来到原告家看卫生间漏水情况确实属实就找被告协调了5次,被告扔表示没有时间处理漏水问题,让原告等着。在期间原告多次去被告家敲门,被告始终不开门。被告父母和原告家人都是同事,因为小事情去打扰被告父母不合适,只能在买菜的时候巧遇,2个月期间遇见被告父亲4次,被告父亲表示应该把漏水一事处理妥当,也表示会督促女儿将此事尽快解决。由于被告迟迟不整修原告已停工近3个月。7月12日原告再次遇到被告父亲,被告父亲表示要到原告家里看看,原告便带着被告父亲去了原告家里,被告父亲表示卫生间房顶确实漏水要找女儿把防水做好,过了几天被告仍然没有动工,并且被告的父亲告知原告,说他女儿家里不用水。试问这么热的天谁家不用水?不洗脸?不刷牙?不冲厕所?不洗衣服?被告不用水原告家还漏水这么严重,如果被告家里天天有人每天用水原告家会漏成什么样?见此状后,原告家人也曾想既然你不用水,我们就从屋内把你家水源切断,免得再往自家漏水,但原告懂法,知道这是侵权便打消了念头,只能求法律帮助,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7月28日原告买菜又碰到被告父亲,被告父亲说他和被告说了好多次都没用,于是当着原告的面说,我给她打电话吧,你给她说,原告同意后被告父亲拨通了被告电话,电话接通后被告父亲说“房子漏水问题你得和别人好好说,好好协商解决”,然而被告就发炸了,对父亲说“不要管闲事,原告爱咋滴咋滴”,就把电话挂了。事情仍未得到解决,8月1日下午原告来到辖区派出所,将事情告知派出所民警,接警民警表示这是邻里协商解决的问题,让原告继续找物业,他们不予处理。 经过5个月的沟通、协调,多方打听,原告确信私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要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家权益,在公正公平法制的社会,这种扫黑除恶的紧要关头,没想到还有这样的恶人存在,相信法律会给百姓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原告上门找被告协商期间,多次遇到小区住户,均表示被告人品差,和大家都不和睦,比较难缠,大家都敢怒不敢言,包括原告要求同物业一起上楼找被告,物业也表示胆怯,不敢同去)。 装修公司频繁的催促,原告求援无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8月15日前彻底解决卫生间漏水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证据、证据来源:1、协商手机视频;2、2张贴在被告门上的协商文本(一张被撕碎扔在3.4楼梯转角处 详见附件2;一张至今仍张贴在被告门上)。 附件:1、卫生间房顶漏水照片2、被被告撕粉碎的协商文本。 以上附件均在原告手机和洗出的照片,请市政府领导给予处理。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8-14
回复内容 你好!涉法涉诉问题不在我办受理范围,相关事宜可拨打司法热线12348进行咨询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