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致信阳交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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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9-01-19 |
来信内容 | 我是信阳罗山人,在湖北工作多年,有时回老家看望母亲。本人驾车非常小心,很少有超速违章。但是在信阳市确平224省道138公里处18年被测速违章(已处理),19年1月16日又被测速违章。 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信阳交警未给予任何提示,应属非法取证。提请政府指示执法部门撤销非法取证证据、纠正不合法的执法程序。 恳请人民政府给予答复 石定秒2019.1.19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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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9-02-12 |
回复内容 | 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请你向信阳市交警支队法制室提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