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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原则问题
提交时间 2022-07-13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原则的问题。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三节土地征收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河南省相应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其中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比例及原则进行明确说明,具体如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那么请问,信阳市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是否按照上述河南省的文件精神执行?另外,对于拥有本村户口在国企上班的村民,算不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7-20
回复内容

  你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政策,我市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村集体对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需经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并就分配办法进行公示。如你对集体分配有异议,请补充详情,以便核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