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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河南省罗山县铁铺乡(镇)何冲村店口组个人土地使用权被买卖(变更)的诉求
提交时间 2019-01-29
来信内容 尊敬的信阳市纪检领导您们好: 兹有河南省罗山县铁铺乡何冲村店口组村民何宗勇,现诉求店口组原小组组长王家宽与罗山县旅游局签订的土地(耕地)买卖(变更)使用权无效,现恳请各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据实彻查不合理不合法变更(买卖)土地一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给与补偿以及补偿土地附着物的费用。 本人自小家境贫寒,初中没有毕业就随搞副业大军外出打工,自1995年到现在,前些年每年还回去一两趟,自1999年到西安之后,因各方面的原因回去的次数越来越少,所以老家情况几乎不清楚,不了解。我父亲何寿龙于2007年来西安与我们同住,一直身体有病,再加上高血压,脑出血,也未曾回老家,老家具体情况不曾得知,直到2010年5月老父亲去世,再后来,回去的更少,老家的信息也只是道听途说,基本没有具体落实过。直到2017年元旦,回老家时听说当时土地买卖时有人出证明,证明原属于我父母开荒的那块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当时的小组组长王家宽未与我和我父亲沟通直接将土地卖给(变更)给罗山县旅游局。自此,我越想越觉得这件事情蹊跷,更不合理,不合法。 1、土地所有权:自我记事起(我1978年出生),父母就在耕种原我家竹园后边有一块约三亩左右的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使用权:土地买卖(变更)一事,我未曾接到任何相关个人和组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土地占用后赔偿问题: 何家冲店口组原小组长王家宽与罗山县旅游局签订的土地买卖(变更)的时间土地大约在2008—2010年之间,距现在有将近十年时间,我未曾接收到任何个人和组织部门给我的任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土地占用程序问题,据了解,何冲村店口组与罗山县旅游局签订的土地买卖(变更)只有一纸协议,未曾见有相关程序。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5、费用发放问题。 何冲村店口组原组长王家宽同志目前已经不是小组组长,离任也有五六年了,目前所有的合同和账目都在他手里,没有与下一任的小组组长吕珍移交,目前现任组长王卫东手里没有相关资料,王卫东他更不知道当年细节。前一任小组组长吕珍没有和王家宽办理手续交接,据吕珍亲口告知,王家宽只交帐不交钱,所以没有签字交接。吕珍更也不知道具体款项在哪里,具体去向不明,我们老百姓更没权利追查。所以,我要求小组把2000年以后所有的账目公示公开,彻查这些费用的去向,不能让这件事不明不白。(这些部分内容有和王家宽的通话录音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不懂法,不知法,更不懂如何维护权利。还请各位领导明察秋毫,查实事实,让老百姓清楚明白,还社会不正之风。 河南省罗山县何冲村店口组组民何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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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2-12
回复内容 你好!请你向县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