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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落实一户一表
提交时间 2019-12-09
来信内容 尊敬的尚市长: 我们是近期刚入住新建的中都沁园小区业主,位于浉河区107国道与信应公路交叉口,集体强烈要求开发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应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落实水、电一户一表”标准建设。入住以来,开发商为垄断收费,赚取高额利润(仅一期用电一项因未落实业主交费的一户一表,开发商省了几百万元),投机逃避水、电开户费用,违规使用临时性水电表强制要求在物业交费,且不公开不透明,并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一直游离于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监管运行之外是罕见的典型“黑户口”。使我们既丧失消费知情权,又蒙受了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未果,曾两次到房管局、市信访局和湖东办事处反映情况,但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推诿塞责,不作为,使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 关于民生问题,党的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決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关于新建小区落实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都有明确规定。 1、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第一条“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 2、河南省住建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建2016、33号)第七条:“住宅项目公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規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五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第七十九条“违法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5、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信政2008、67号)第三项“对新建住宅小区,由建设投资单位负责一户ー表及相关建设费用,严格按照水、电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最终用户的要求进行建设。” 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对一户一表必须是最终分户业主都有明文规定,房管局、电业局拒不执行!我们多次投诉上访,无人理会!目前,开发商二期工程已经收尾,即将清场撤离。这项涉及千家住户的民生工程,将濒临被物业“终身绑架”,无合法企业监管维护,毫无保障的尴尬境地。走投无路之际,我们肯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批示解決为盼! 中都沁园全体业主 2019年11月18日 联系电话:13513769540 13717980098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12-10
回复内容 你好!请你小区业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根据规定,信访部门已受理案件,我办不予重复受理。